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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公积金新政16日起执行 二手房首付调至40%


发布日期:2017-04-13    新闻来源:青岛新闻网    


    楼市“限购”政策稳步推进。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,自4月16日起,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将统一执行新政,青岛市购买新建住房(含经济适用房),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%上调为30%。首次和二次申请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%上调为40%。

    新建住房首付比例调至30%

    根据市国土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》要求,我市自2017年3月16日起,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,我市购买新建住房(含经济适用房),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%上调为30%。

    二手住房首付比例调至40%

    在我市购买二手住房,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%上调为40%,同时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:房龄在10年以内的,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%;10年以上(不含10年)房龄,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,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%。

    继续执行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政策。新政自3月16日起执行,原则上以网签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。

    3月15日前网签的执行20%首付

    新旧政策衔接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,过渡期间首付款比例政策如下:在3月15日(含)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;合同签约并已交纳首付款(首付款收据为税务专用机打收据,且开具时间在3月15日(含)之前)的;申贷时点所购楼盘项目需主体封顶且已签订了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(4月14日前签约均可)。符合以上条件,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最低20%首付款比例政策。

    二手住宅3月15日前报备 执行30%首付比例

    在3月15日(含)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;在未实行合同网签备案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,管理处2017年3月15日(含)之前已作初审并在中心报备的。符合以上条件,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最低30%首付款比例政策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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